家法学堂:抚养权争夺及共有房产分割办案思路分享
9月12日,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开展第137期家法学堂,本期共有两场精彩分享。第一场案例分享主题为“抢孩子情形下的抚养权争取与婚前财产保护”,主讲人是律师二部实习律师覃炜垸,第二场实务分享主题为“共有房产分割的实现路径”,主讲人是律师六部资深律师宋道松。
离婚纠纷中,一方抢夺或藏匿孩子的现象并不少见。尤为需要注意的是,有的抢夺藏匿孩子行为其实并非真正想要获得子女的抚养权,而是想将孩子作为诉讼筹码,在夫妻财产分割中谋取更多利益。此举不仅有违法律规定,更会严重损害孩子的健康成长。
覃炜垸以案释法,围绕“抢孩子情形下的抚养权争取”讲述了一件典型案例。该案中,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第一次诉讼结果为法院未准予离婚,并判令孩子由双方轮流抚养。男方在轮流抚养孩子期间拒绝女方探视,并暴力抢夺孩子藏匿至外地,其行为甚至引发双方家庭产生刑事冲突,之后男方提出自身百万债务由女方承担一半,否则抚养权免谈。
针对案件情况,覃炜垸从庭前材料准备、案件时间轴剖析、事实经过还原、涉案各方意愿收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判例援引、不同裁判观点对比等方面展开,分享了抚养权争取及女方婚前财产保护的办案思路,并与现场律师交流了财产申报的原则、要点及重要作用。
随后,宋道松律师从“共有房产分割的实现路径”出发,讲述了两个不同案例。案例一中,姐妹两人以继承方式获得房屋,共同共有,一方有意将共有房屋出租或出售,另一方拒绝配合遂产生纠纷。案例二中,夫妻婚内购买房屋,登记为共同共有,离婚时双方对该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一致,均表示同意法院处理房屋份额。
宋道松律师对两个案例中的房屋分割实现路径进行了对比,分析了其中区别,并归纳梳理了以下四种情形:
1. 多位共有人都要求获得房屋所有权;
2. 共有人均不愿意向其他共有人支付折价款;
3. 房屋不具备拍卖条件时,共有人均主张由对方购买自己的份额;
4. 共有房产分割诉讼中房屋占用人不配合司法评估。
讨论环节,家与家律师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了激烈探讨,并给出实操思路及解决方案。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七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二百九十八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