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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家事审判规则及大陆判决在台湾执行案例座谈交流会在家与家举办


5月28日,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举办第122期家法学堂。本期家法学堂邀请到台湾崇锦法律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曾学立律师、陈继普律师,围绕“台湾地区家事审判规则及大陆判决在台湾执行案例分享”主题展开研讨。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主任谭芳律师、高级合伙人杨大地律师、雷春波律师等参与座谈。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家法学堂上,曾学立律师讲解了台湾地区施行的家事案件相关规定、诉讼及非诉程序、离婚程序、三级三审制等。随后,曾学立律师进一步围绕亲权案件的审理展开深入分享,为大家阐述了台湾地区的社工访视、家事调查情况,并结合实际案例分析了亲权案件的办理原则,如幼儿从母原则、继续性原则、子女与父母同性别原则、手足不分离原则、主要照顾者原则、善意父母原则、家庭暴力行为人受不利推定原则等。

陈继普律师从实务角度出发,围绕“大陆仲裁与判决在台湾地区的认可效力”展开分享,详细讲述了大陆仲裁在台湾地区裁定认可的要件、经裁定认可后有无既判力、台湾地区民事诉讼相关规定等。

交流环节,家与家律师事务所律师纷纷提问互动,从法理、实践、判例等角度出发,进一步明确我国台湾和大陆的家事案件办理要素,相互学习复杂型跨区域办案经验,夯实办案能力,提升法律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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