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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与家律师王丹丹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采访,谈新《公司法》对财富管理的影响


近日,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王丹丹就新修订的《公司法》,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深入解读新《公司法》对财富管理的影响,并强调“新《公司法》对董监高的勤勉尽责要求更高,这些人群也更容易成为相关诉讼的被告。”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该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订从多个方面完善了中国现代企业制度,对于家族企业完善和优化公司治理、保障经营合规并进行家企顶层财富管理意义重大。

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王丹丹律师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新《公司法》出台对于高净值人群及家庭财富管理的影响主要可以从股东与公司之间,以及股东控制的不同公司之间,两个方面的维度来考虑。

从股东与公司之间来说,公司与股东之间要避免出现财产混同,减少不必要的资金往来,做好家族资产与企业资产隔离,避免出现公司债务连带至夫妻双方。

从股东控制的多家公司之间来说,也就是我们常说关联公司之间也要避免出现财务混同,新《公司法》确立了“法人横向人格否认”,如果关联公司之间存在财产、人员、业务的混同,公司的独立人格被否定,其中一家公司的债务,其他关联企业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新《公司法》还强化了公司董监高的责任和义务,明确界定了董监高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内涵与具体内容。

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新《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王丹丹律师告诉记者,“对比现行《公司法》来看,新《公司法》对董监高的勤勉尽责要求更高,这些人群也更容易成为相关诉讼的被告。”实践中,高净值人群家庭资产的主要持有人不宜兼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夫妻之间不建议同时持有同一家公司的股权。高净值人群应当提前做好财富管理规划,选择财富管理工具时要多种手段并用,例如在夫妻双方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的同时,配置合适的保险或家族信托产品。

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在婚姻家事和财富管理领域始终处于行业前沿,团队成员不仅拥有国际知名法学院背景,还具有丰富的家事诉讼和私人财富管理研究及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复杂疑难案件。近20年来,办理过4000多起家事案件,是国内最早开展私人财富管理业务的律师团队之一。

此外,家与家还有来自全球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知名金融和教育等机构多年从业经历,集法律、税务、金融和心理学背景的复合型人才,长期担任国内多家顶级私人银行总行、金融机构总部、知名家族办公室的法律顾问和智库专家,家与家荣登钱伯斯私人客户及财富管理榜单,并连续两年登上LEGALBAND中国顶级律所私人财富管理领域第一梯队。截至2023年底,服务过2000多个高净值家庭,单案最高标的额达200亿元。家与家的服务范围包括婚姻家事诉讼、股权分割及继承争议解决、婚姻规划、财富传承、家族规划、家族宪章及公益慈善等。

未来,家与家将继续聚焦婚姻家事和财富管理领域,关注法律法规修正修订工作,并结合实际工作中收集到的大众需求,积极建言献策,提供专业法律解读,把法律智慧送进千家万户,让法治意识深入人心。

 

本文部分内容摘自《21世纪经济报道》,原文标题《深度|新《公司法》如何影响家族财富管理?》,原文作者为唐婧,编辑为曾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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